文/黃郁棋
我就不廢話了,直接說重點,實在不想浪費太多時間在這上面。
是的,教育部決定「拔管」,並且發了一篇公告,用解釋憲法的方式義正辭嚴堅持「教育部有國立大學校長實質審查與監督」的權限(舉《憲法》162條當例子: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,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)。
那好吧!既然都把《憲法》搬出來了,好像要說教育部沒資格「實質審查與監督」校長的聘任,有點說不過去哦?《憲法》說全國無論公立私立的教育機關,都受國家監督;換句話說,就是所有學校(甚至補習班)的所有事情,教育部都可以做「實質審查與監督」。
那我們就按照教育部的意思走吧。(雖然後遺症會超級大)
接下來,我忍不住想詢問教育部:就算你們有權「實質審查與監督」,那標準在哪裡?台灣是一個法治的國家,國家各級領導人的任何決定,都必須有所依據。否則,領導人說誰有罪,豈不是誰就要被殺頭了?
然而,除了《大學法》以及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》,我找不到其他有可能作為「實質審查與監督」判斷依據的法條。尷尬的是,無論是依據《大學法》還是依據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》,獨董資訊的揭露都不是必要的。
根據《憲法》第23條(法律保留原則),行政機關所制定之命令非但不得抵觸法律,且須有法律之依據;而在另一方面而言,法律保留亦可謂為某些重要之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範,不得逕行以命令為之。
換句話說,管中閔本次競選台大校長,本來就「依法不需揭露」這些資訊。
教育部為了這件事,特別擬定了新的草案,計劃修正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》,將「利益迴避」列入其中,成為必要事項。
Fine,很好啊,我也支持。但是,本次台大校長遴選所使用的《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》,就是「不包含利益迴避事項」!而教育部除了堅持自己有「實質審查與監督」權限外,更說管中閔因為有利益迴避瑕疵,所以拒絕發聘書。
你說《憲法》賦予教育部實質審查與監督的權限,好的。那麼,你們的「審查監督判斷標準」到底是什麼?按照目前檯面上的法規,沒有任何一項足以支持「管中閔因為利益迴避問題,構成瑕疵」的說法。
所以,教育部的實質審查,到底是依據什麼作為判斷瑕疵的標準?自由心證?
堂堂中華民國,竟然是靠「自由心證」在治國的嗎?
這問題沒解決,教育部的審查正當性根本自始不存在,其他爭議毫無依據可以討論,更失去了討論價值。期待教育部可以回答這個問題,我再問一次:
「請問教育部,本次台大校長遴選案,你們做『實質審查』判斷管中閔有瑕疵的『標準依據』,究竟是什麼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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