霸凌跟言論自由,千萬不能混為一談!

文/黃郁棋 

不久之前,我寫了一篇文章《靠北部落客,憑什麼就不能被靠北?》引發了站內站外不小的討論。其中一個論點我特別在意:那就是有些人認為,為了杜絕霸凌,恐怕必須犧牲「言論自由」。網路霸凌必須重視,但是不能無限上綱;到最後若演變成「需要言論審查」才能解決,那可就本末倒置了。

在這個世界上,有許多人為了言論自由而奉獻出一切、甚至生命,難道言論自由到了今天,反而變成某種原罪、必須遏止嗎?這個想法是非常非常危險的。回過頭來,我們必須要問:「真的是言論自由助長了網路霸凌嗎?」我試著用我的理解,簡單列舉幾個觀點,若有誤歡迎各位在留言區糾正,我會看見。


一、定義、到底怎樣才算網路霸凌?

美國NCPC曾經對於網路霸凌做過一些定義:利用「網路」、「手機」或其他設備,傳送文字或圖片(甚至影片)試圖傷害一個人,或者至少使他難堪。而霸凌者可能是熟人、線上的網友,甚至是匿名者。
 
換句話說,當一個人是為了「傷害特定人士」而發言,無論他說的東西是事實還是謠言,都算在「霸凌」的範疇內。(就算說的是事實,也不一定要以傷害人為目的。)

二、定義、到底什麼是言論自由?

言論自由,廣泛來說是一個人他擁有「表達意見以及想法」的權利,不會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。但是當言論涉及到「誹謗、煽動仇恨、侵權」等範疇時,就會衍伸出更多法律上的爭議。白話點講,表達意見與想法的言論自由,是以「不傷害他人、不侵權」作為前提的,也就是說,言論自由是「必須負責」的。


三、定義、到底什麼算是「傷害他人的言論」?

關於這一點,其實隨著語言的演變,造成傷害的「定義」也會時刻有所改變。大家都知道,在公眾場合、或公開的網路上用髒話辱罵他人,會造成公然侮辱;而有別於公然侮辱的誹謗罪,則是看謾罵內容是否包括「損害名譽」,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。

但是,若這個人罵人不帶髒字、說話時巧妙避開「明顯直接損害名譽」的詞句,卻又讓其他人「自然往損害名譽的方向思考」時,又該如何定義呢?

這也是現在網路霸凌很常見的方式。與其說:「妳怎麼長得這麼醜,臉歪鼻子斜、大家看了都噁心。」還不如諷刺:「妳怎麼長這樣?好可憐哦。」同樣都是人身攻擊,但是後者更隱晦、卻往往更傷人。(例子不是很好,臨時想不到請見諒)


四、「網路分身」發言與「靠北粉絲團匿名發言」的差別

衆所周知,網路本來就是一個可以匿名發言的地方,想不想與你「本人」做出連結,一切看自身意願。例如我本人在網路上有個「逗比叔叔」粉絲團,它同時是我的匿名分身,也代表我本人,我暫且稱之為「半匿名」。但是,「靠北系列粉絲團」的做法截然不同,它的運作方式如下:

打開匿名的谷歌共用表單-填寫內容,提交表單到管理員處-管理員再統一用「同一個帳號」在臉書粉絲團發出。

對「半匿名分身」而言,每一個網路分身都是一個「獨立的存在」,你或許可以透過各種方式(臉書、谷歌、Email、LINE、論壇)聯繫上這個「分身」,向他表達意見、解釋誤會;但是「靠北系列粉絲團」讓所有獨立分身「合而為一」,讓受害人連想解釋都不知道找誰解釋。(這邊暫且稱之為「全匿名」。)

我認為這對受害者而言,意義是截然不同的。前者雖然也可能是匿名,但是至少「看得見、摸得著、有跡可循」;後者則是一團迷霧,這個罵你的人完全不存在,你看不見、摸不著,只能摸摸鼻子吞下去。


五、所以,網友該擁有怎樣的言論自由?

對於被霸凌者而言,很不公平的一點是,一旦你不作出回應,似乎就等同於默認。「當有人指責你,在你證明自己是無辜的以前,你就是有罪的,預設就是有罪的。」基於這一點,我認為全匿名的霸凌,是絕對不能存在的。它不但讓被霸凌者「沒辦法證明自己的無辜」,更逃避了「言論自由應該揹負的法律責任」。

因此,我認為「全匿名」的霸凌不單單應該被審查,更應該「完全禁止」。網路上的半匿名言論自由應該捍衛,但是必須建立在「揹負著法律責任」的前提上,且必須給被霸凌者「證明自己無辜」的機會。

當然,「半匿名」的帳號,有很多其實也是完完全全的殭屍帳號,跟全匿名差不了多少,這我也理解;但是對被霸凌者而言,判斷一個「半匿名帳號」到底是真人還是殭屍,其實遠比「全匿名發言」來得容易許多。前者的假身份一旦曝光或被發現,發言的可信度就會大打折扣;但是後者的身份永遠不會曝光,除非檢調介入深度調查。

六、那麼,愛德華.斯諾登怎麼辦?

大約在2013年6月,愛德華.斯諾登將美國國安局的「棱鏡計劃」監聽專案披露給英國《衛報》以及美國《華盛頓郵報》,遭到英美的同時通緝。最後斯諾登取得俄羅斯的庇護,獲得臨時難民身份以及三年的居留許可證。或許會有人擔憂,如果網路再也不能「全匿名」發言,遇見這類傷害基本人權、甚至涉及國家秘密的事情時,該如何安全的讓它曝光、並且安全的全身而退,不會成為第二個斯諾登?

我只能說,黃花崗起義都有86人陣亡了,有些事情,確實沒辦法在絕對安全的情況下做到。


七、結論:全匿名的霸凌應該禁止

我的觀點是,前面說到的「全匿名」霸凌應該被禁止,但是如果想要最大程度的顧及網路自由、以及許多情況下的「全匿名」網路靈活應用,可以怎麼做?我給出的方案也很簡單:

「全匿名發言的管理者,擔負一切責任。」

今天想要進行全匿名發言可以,但是管理者必須自己杜絕霸凌情況的發生(畢竟管理者擁有這個權力);一旦出現全匿名霸凌,全匿名發言機構的管理者必須擔負一切責任,受害者大可以直接提告,藉由公權力查出背後的管理者到底是誰,或至少讓這個「過頭的全匿名發言機構」停權。

半匿名者則不受影響,可以自由發言、並且同時肩負法律責任。我從來不認為「就事論事」的探討可以歸類為霸凌,反過來說,我其實非常推崇就事論事者,他提供自身知識、智慧與經驗釐清事實,讓做錯事的人無話可說。更厲害的人,可以用幽默的手段,讓所有人會心一笑、卻又不傷害當事人。

至於「聰明的攻擊、說話不帶髒字的霸凌」,其實是無解的。霸凌永遠不會消失,無論是網路上還是現實生活中都一樣;能夠做到的,只有儘量杜絕不合理、不公平的情況發生。最後,我想推薦吳宗憲的人生哲學作為結尾:

「留住百分之八十喜歡你的人,更要留住百分之二十討厭你的人。否則在你的人生裡,你就是一個失去戰場的將軍了⋯⋯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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